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合同条款锁定交易对象,并以惩罚性收费迫使商户"二选一",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倍交易服务费 | 判赔 51.0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以三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商户放弃在其他市场经营,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终审判决赔偿超额交易服务费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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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2025)最高法知民终7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6件典型案例释放强监管信号,企业哪些行为可能触及反垄断红线?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反垄断与企业合规法律观察
6 CASES | 限定交易 · 差别待遇 · 垄断协议
不公平高价 · 行政处罚 · 行政指导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差别待遇、不公平高价,横向垄断协议的识别,以及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等重要法律问题。案例覆盖农产品批发、机动车检测、水泥、混凝土等民生行业,以及电镀污水处理、管道热蒸汽等生产性基础服务行业。
这6个案例,划定了企业竞争的"红线"与"安全区":什么样的"二选一"会被判赔51万元,什么样的涨价不构成违法,刑事罚金3000万元之后为何还要再交2700余万元罚款——每一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日常决策。
以下内容均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10日公开发布的《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原文。
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合同条款锁定交易对象,并以惩罚性收费迫使商户"二选一",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倍交易服务费 | 判赔 51.02万元
同一园区企业,仅仅因为股东身份不同,就可以收取不同价格吗?
45元/吨 → 55元/吨 → 65元/吨
四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签一份"整合联营合作协议",只是普通的商业合作吗?
短期涨价 ≠ 自动构成反垄断违法
市场唯一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提价,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整改、定期报告,就一定属于可复议、可诉的行政处罚吗?
被判刑并处罚金后,还能再被反垄断行政罚款吗?
刑事罚金 3000万 + 行政罚款 27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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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案例,对四川企业意味着什么?——不做新闻搬运,直接落到本省产业场景。
案例五、案例六均发生在水泥、混凝土行业——恰是四川企业高度集中的领域。水泥、混凝土企业数量多、区域市场特征明显,统一涨价、配额销售、"高交低补"类价格管理安排属于重点风险行为,建议对历年来参与过的协会定价活动进行合规回溯排查。
案例三即为机动车检测企业整合联营被认定垄断协议的典型。四川县域机动车检测市场同样存在经营者数量有限、价格趋同的现象。检测机构之间的任何"整合联营""价格协调"安排,都可能面临协议无效+行政处罚的双重后果。
案例一中,市场运营方因收取三倍交易服务费迫使用户"二选一"被判赔51万元。成都及周边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方,应对档位租赁合同中的独家经营条款、差别化收费政策进行专项审查。
案例二、案例四均涉及园区垄断性基础服务。四川工业园区内的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独家服务商,定价差异必须有客观成本依据;园区企业若认为被收取不公平高价,亦可依据案例四确立的规则评估维权空间。
同样的独家条款,普通企业签订可能只是合同问题,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签订则构成限定交易。市场份额、用户依赖度、进入壁垒三项指标,应当在签订重大合同前完成评估——这是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共同传递的规则逻辑。
案例一中20年期租赁合同里的独家经营条款,案例三中联营协议的"共同定价"条款,最终都成为了定案的关键证据。建议企业对现有及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开展反垄断条款专项审查——尤其是独家合作、最惠国、排他性采购、价格联动类条款。
案例三中的企业直到被移送执法机关才意识到协议违法。联合研发、标准制定、整合联营、信息共享等横向合作,只要在价格、产量、市场上有协调效果,就存在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合规审查应当在签字之前完成,而不是纠纷发生之后。
如果企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建议尽快进行反垄断合规风险排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0日
《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完整目录:
本专题案例内容均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文本,最终以官方原文为准。页面法律服务信息由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