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0日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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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26年反垄断典型案例

6件典型案例释放强监管信号,企业哪些行为可能触及反垄断红线?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反垄断与企业合规法律观察

法槌 最高人民法院 反垄断审判
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6 CASES | 限定交易 · 差别待遇 · 垄断协议
不公平高价 · 行政处罚 · 行政指导

6件
典型案例
最高法权威发布
5类
核心问题
垄断行为识别规则
6+
行业覆盖
民生 + 生产性服务
全文
合规警示
经营者重点关注

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专题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差别待遇、不公平高价,横向垄断协议的识别,以及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等重要法律问题。案例覆盖农产品批发、机动车检测、水泥、混凝土等民生行业,以及电镀污水处理、管道热蒸汽等生产性基础服务行业。

这6个案例,划定了企业竞争的"红线"与"安全区":什么样的"二选一"会被判赔51万元,什么样的涨价不构成违法,刑事罚金3000万元之后为何还要再交2700余万元罚款——每一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日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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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YPICAL CASES

最高法最新6大反垄断案例

以下内容均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10日公开发布的《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原文。

案例一
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差别待遇

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合同条款锁定交易对象,并以惩罚性收费迫使商户"二选一",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倍交易服务费 | 判赔 51.02万元

某农产品公司运营承担某市90%蔬菜供应的物流园,与商户签订20年期租赁合同,禁止商户到竞争对手市场经营。2023年6月起,该公司以商户同时在其他市场经营为由,将交易服务费提高至原标准的三倍,迫使商户"二选一"。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以三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商户放弃在其他市场经营,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终审判决赔偿超额交易服务费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
启示:市场份额高、商户依赖度高的平台方和市场运营方,"独家经营条款+惩罚性收费"是最高法明确点名的红线。
二选一违法吗|限定交易|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律师
查看案号
一审:(2024)湘01知民初607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2025)最高法知民终7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二
差别待遇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基础服务

仅因"身份不同"设置不同交易条件构成差别待遇

同一园区企业,仅仅因为股东身份不同,就可以收取不同价格吗?

45元/吨 → 55元/吨 → 65元/吨

某污水处理公司是某工业园唯一通过审批的电镀污水处理企业。某五金公司通过拍卖购得园区内厂房、设备及排污权,要求按"自有业主单位"标准(45元/吨)计费,被先后报价55元/吨、65元/吨。最高法二审明确:判断"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应重点考察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情况、处理难度、付款方式、交易周期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核心条件,而非股东身份。该行为造成下游企业成本差异、扭曲竞争,构成差别待遇,判令按45元/吨标准收费并赔偿损失。
启示:园区独家服务商、公用事业经营者定价差异必须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客观理由,"身份不同"不能成为定价依据。
差别待遇|条件相同|园区基础服务|反垄断赔偿
查看案号
一审:(2023)浙03知民初468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2024)最高法知民终8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三
横向垄断协议联合定价合同无效

民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识别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

⚠ 联合定价 + 限制产量 + 划分市场 = 高风险

四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签一份"整合联营合作协议",只是普通的商业合作吗?

某县四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签订联营协议:自愿整合为两家,另外两家停业;停业公司设备不得在县域内出售;收费标准由四家共同商定。后因利润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约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且不构成豁免情形;协议除垄断安排外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整体无效。法院驳回分配垄断利益的诉请,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启示:中小经营者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定价、降低产量、划分市场,同样可能构成垄断协议。合同无效只是开始——违法线索将直接移送执法机关。
联合定价违法吗|横向垄断协议|合作协议无效|垄断线索移送
查看案号
一审:(2025)黔01民初1331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不公平高价市场支配地位定价机制

短期价格波动一般不构成不公平高价

短期涨价 自动构成反垄断违法

市场唯一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提价,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某电力公司是10公里管道热蒸汽市场唯一供热企业。2021年11月煤价上涨,热蒸汽价格随之上涨;八家印染企业起诉其构成不公平高价。最高法二审明确:不公平高价通常针对经营者持续性、系统性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远超竞争水平利润的行为;对于单次、短期价格上涨,应结合市场波动、成本变化、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综合判断。本案涨价系煤炭成本的一次性传导,其长期执行的煤汽联动定价公式具备商业合理性、透明度——不构成不公平高价
启示:有成本依据、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是合法抗辩的关键;同时,想以反垄断法约束竞争对手涨价,也需证明其持续性、系统性的价格剥削。
不公平高价如何认定|价格上涨违法吗|市场支配地位|定价机制
查看案号
一审:(2022)浙02知民初284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五
行政指导行政复议反垄断执法

提示反垄断守法义务属于行政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整改、定期报告,就一定属于可复议、可诉的行政处罚吗?

某省水泥协会因组织13家水泥企业统一涨价被行政处罚,同时收到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指导书》,要求全面整改、制定整改方案并定期报送自查报告。水泥协会申请复议被驳回后起诉。最高法二审认为:该行政指导书虽使用了"不得""应当"等措辞,但内容系重述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义务,旨在提醒、劝导,并未设定、变更、消灭具体权利义务,不具事实上的强制法律效果——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启示:收到行政指导书不必恐慌,但也绝不能轻视——它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前奏,应在该阶段即启动专业应对。
行政指导书|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反垄断行政处罚程序
查看案号
一审:(2024)京73行初9068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2025)最高法知行终8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六
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一事不再罚

强迫交易罪罚金一般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

被判刑并处罚金后,还能再被反垄断行政罚款吗?

刑事罚金 3000万 + 行政罚款 2700余万

某公司实际控制当地21家混凝土企业,多次统一提高混凝土售价,以"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等规则管理市场,并组建"服务队"以举报、威胁、阻挠施工排挤外地企业。2020年,该公司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获刑十三年。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达成、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的横向垄断协议,按2017年度销售额5%再处罚款2700余万元。最高法明确:强迫交易罪与横向垄断协议在行为构成、保护法益、规制目的上均不相同,原则上不属"同一违法行为",刑事罚金不当然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两者可并行适用
启示: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叠加式"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可以并行,一次垄断行为可能付出数倍于违法所得的代价。
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能否同时适用|一事不再罚|横向垄断协议
查看案号
一审:(2024)京73行初11770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2025)最高法知行终1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TOP 10 RISKS

企业注意:这10种行为可能触发反垄断风险

点击问题展开北展律师简答——覆盖企业经营者搜索频率最高的反垄断长尾问题。

Q1行业协会组织企业统一涨价,违法吗?
高风险。案例五中,水泥协会因组织13家水泥企业统一涨价被行政处罚。即便以"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为名,固定价格仍属横向垄断协议,协会本身也会被处罚。
Q2竞争对手之间约定最低价格,违法吗?
违法。固定价格是最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不区分是"最低价"还是"统一价",也不区分书面还是口头约定。
Q3要求经销商"二选一",是否属于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一已明确:合同独家条款+惩罚性收费的组合,最高法判决赔偿51万元
Q4给不同客户设置不同价格,是否属于差别待遇?
关键看是否"条件相同"。案例二确立的标准:只有污水排放量、处理难度、付款方式等交易核心条件存在实质差异,差异化定价才有正当性。
Q5市场唯一供应商,是不是当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大概率是,但"有支配地位"不等于"违法"。案例四显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合理定价、透明定价,同样受法律保护。
Q6企业短期大幅涨价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
不一定。需结合成本变化、市场波动判断。但长期、系统性获取超额利润的定价机制,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高价。
Q7企业之间联合减少产量,是否违法?
违法。限制商品生产数量与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同为横向垄断协议的核心类型,案例六中"不能私下扩大产量"正是被处罚的行为之一。
Q8竞争企业共同决定收费标准,有什么风险?
合作协议整体无效 + 行政处罚 + 违法线索移送。案例三中四家企业共同商定收费标准,协议被认定整体无效,线索已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Q9行政指导书是否等同于行政处罚?
不是。但它是执法机关的正式警示信号,应在该阶段完成合规整改,避免升级为处罚。
Q10刑事罚金和反垄断行政罚款能否同时适用?
可以。最高法明确两者原则上不属"同一违法行为",案例六中3000万元罚金与2700余万元罚款并行适用。
SICHUAN BUSINESS ALERT

四川企业反垄断风险提示

最高法最新案例,对四川企业意味着什么?——不做新闻搬运,直接落到本省产业场景。

四川水泥混凝土建材行业

建材行业(水泥、混凝土、砂石)

案例五、案例六均发生在水泥、混凝土行业——恰是四川企业高度集中的领域。水泥、混凝土企业数量多、区域市场特征明显,统一涨价、配额销售、"高交低补"类价格管理安排属于重点风险行为,建议对历年来参与过的协会定价活动进行合规回溯排查。

机动车检测站检测线

交通检测行业(机动车检测、汽车后市场)

案例三即为机动车检测企业整合联营被认定垄断协议的典型。四川县域机动车检测市场同样存在经营者数量有限、价格趋同的现象。检测机构之间的任何"整合联营""价格协调"安排,都可能面临协议无效+行政处罚的双重后果

农产品蔬菜批发市场

农产品及批发市场

案例一中,市场运营方因收取三倍交易服务费迫使用户"二选一"被判赔51万元。成都及周边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方,应对档位租赁合同中的独家经营条款、差别化收费政策进行专项审查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工业园区及基础服务(污水处理、供热、能源)

案例二、案例四均涉及园区垄断性基础服务。四川工业园区内的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独家服务商,定价差异必须有客观成本依据;园区企业若认为被收取不公平高价,亦可依据案例四确立的规则评估维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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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ZHAN LEGAL INSIGHTS

北展律师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研讨反垄断案件
观点 · 壹

不能只关注"行为违法",还要先评估自己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样的独家条款,普通企业签订可能只是合同问题,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签订则构成限定交易。市场份额、用户依赖度、进入壁垒三项指标,应当在签订重大合同前完成评估——这是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共同传递的规则逻辑。

观点 · 贰

合同条款,正在成为反垄断风险的第一来源

案例一中20年期租赁合同里的独家经营条款,案例三中联营协议的"共同定价"条款,最终都成为了定案的关键证据。建议企业对现有及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开展反垄断条款专项审查——尤其是独家合作、最惠国、排他性采购、价格联动类条款。

观点 · 叁

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签约前必须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

案例三中的企业直到被移送执法机关才意识到协议违法。联合研发、标准制定、整合联营、信息共享等横向合作,只要在价格、产量、市场上有协调效果,就存在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合规审查应当在签字之前完成,而不是纠纷发生之后。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反垄断法律服务

  • 反垄断合规审查
  • 市场支配地位分析
  • 垄断协议风险评估
  • 企业竞争合规培训
  • 反垄断调查应对
  • 反垄断行政处罚应对
  • 反垄断民事诉讼
  • 重大交易反垄断法律论证

你的企业有没有"二选一"、联合定价等风险?

如果企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建议尽快进行反垄断合规风险排查:

正义天平 法律公平象征

权威来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0日

《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完整目录:

  1. 案例一 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 案例二 仅因身份不同而设置不同交易条件构成差别待遇——某五金公司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差别待遇纠纷案
  3. 案例三 民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识别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管辖和移送违法线索——机动车检测某丁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垄断纠纷案
  4. 案例四 短期价格波动一般不构成不公平高价——某地八家印染公司与某电力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5. 案例五 提示反垄断守法义务属于行政指导——某省水泥协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复议案
  6. 案例六 强迫交易罪罚金一般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某公司与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本专题案例内容均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文本,最终以官方原文为准。页面法律服务信息由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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